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从语义解释来看,本规定没有任何前置条件,只要行为人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即可以免除处罚,不论公安机关等禁毒主管部门是否已经发现。换言之,即使在公安机关等禁毒主管部门发现后才自动铲除的,也可以免除处罚。
从刑法条文关系来看,该款与第 1 款、第 2 款属于并列关系,不存在 “前款是后款的前提” 这一关系。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种植的数量是 “较大” 还是 “大”,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属于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 的情形,只要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即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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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被告人万某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中,被告人万某松听说鸦片秧苗好吃,还可以止咳,便购得一个罂粟果,播种在自家菜园的小树林内。公安机关在村内开展铲除罂粟苗活动时,被告人万某松得知后立即回家,用汽油割草机铲除罂粟苗,在铲除过程中被潜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共同完成铲除,经清点共计 2929 株。
湖南省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松非法种植罂粟 500 株以上不满 3000 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万某松主动铲除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个月,缓刑 1 年。
湖南省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量刑错误。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万某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 500 株以上不满 3000 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原审被告人万某松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某松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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