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之间的联系
《刑法》第 350 条第 2 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由此可见,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同时符合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走私制毒物品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我们首先应当判断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规定,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也应当按照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0.html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的明知应当是具体的,而不能是概括的推断。根据《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相对人即将利用行为人提供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其他帮助)制造毒品,而不是仅仅知道其所提供的物品可能会被用于制造毒品。对于明知的对象范围,不能扩大解释为不确定的多数人,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即使在毒品的重灾区,为不特定的制毒人员提供制毒物品,也不应以制造毒品共犯论处,否则,设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罪名就失去了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0.html
如被告人李某淬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李某拌、范某蠢、洪某伟供述知道麻黄素可用于制造毒品,但其没有将麻黄素卖给直接制毒的人,制毒的人从不与他们接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下家余某通用麻黄素制造毒品,买卖链条上涉及的 6 人均没有参与制毒的行为,也没有查到制毒的实物、工具、场地等,3 名被告人买卖麻黄素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倒卖牟利。一审判决 3 名被告人构成制造毒品罪,后二审判决改判为非法经营罪。这是基于行为人必须明知某个特定的人要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方可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若是只知道他人购买麻黄素是提供给不确定制毒的人,不应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0.html
与此同时,由于制造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一个必经环节,行为人虽然制造出制毒物品,但为了进一步制造出毒品,已经开始实施制造行为,但如果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毒品半成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为制造毒品未遂,而不是预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0.html
如被告人张某等人制造毒品、传播犯罪方法案。2011 年至 2013 年,被告人张某为吸引境外客户购买 2 - 甲基 - 3-(3’,4 - 亚甲二氧基苯基)- 环氧丙酸钠、2 - 甲基 - 3 - 苯基 - 环氧丙酸钠等已被某些国家管制的化工原料,多次指使被告人梁某、张某成等人根据其安排,在上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实验室内,用 2 - 甲基 - 3-(3’,4 - 亚甲二氧基苯基)- 环氧丙酸钠研制成易制毒物品胡椒基甲基酮,并最终合成毒品 MDMA;用 2 - 甲基 - 3 - 苯基 - 环氧丙酸钠研制成易制毒物品 1 - 苯基 - 2 - 丙酮,并最终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上述制造实验,完善制造毒品与易制毒物品的工艺流程,进而提供给购买原料的境外客户。由于制造制毒物品与制造毒品有着紧密的联系,行为人需要先制造出制毒物品,最终才能制造出毒品,此时行为人的定性不宜认定数罪,只认定制造毒品罪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0.html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形是,行为人将含有制毒物品的物质,如麻黄碱复方制剂、麻黄草等,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这仅是制造毒品的一个先行步骤,不是制造毒品犯罪的一个环节,此时的行为属于预备还是未遂存在争议,根据《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第 4 项规定:“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