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非法” 方面的证据
如前文所述,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包括两种类型,对应的 “非法” 方面证据需分别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06.html
一是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形。只要有证据证实涉案单位、个人没有相应的资质,即可以认定其非法性。这类证据主要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如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出具的未批准或未备案该单位或个人生产制毒物品的证明文件;涉案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明等书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未对该生产业务作出批准或备案等。通过这些证据,可直接证明行为人的生产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具备非法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06.html
二是经过国家确定的有资格生产制毒物品的单位违规、超量生产的情形。由于这些单位有相应的资质,需要重点审查有资格生产的制毒物品品种、数量与实际生产的情况是否相符,超范围、超量生产的,才能认定其非法性。相关证据包括:该单位合法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明,其上明确记载的准许生产的制毒物品品种、数量等内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记录、生产台账、库存清单等,证实实际生产的制毒物品品种、数量;单位内部的生产计划、审批文件等,反映其对本次生产行为的明知及实际操作情况;单位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的供述,承认超范围或超量生产的事实等。通过比对许可范围与实际行为,若存在超出许可的品种或数量,即可认定其行为的非法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0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0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