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具有医疗、教学、科研用途,因此,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同时,由于毒品具有强烈的成瘾性及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性,为了防止毒品滥用或者扩散,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对毒品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规定,建立起一整套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持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者将受到处罚,直至受到刑事制裁。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然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07.html
需要辨明的是,曾有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还包括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同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行为人自我持有并不当然导致毒品流向社会,甚至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行为人将所持有的毒品即便用于自吸,也属于对自己健康权的处分行为,可以认为是自我堕落行为,而行为人的自我堕落一般并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正如我国对吸食毒品行为并未规定为犯罪,而仅作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对待,因此,单纯的非法持有行为并不能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之间建立因果联系。进而言之,毒品确实是一个利弊兼具且极其特殊的物品,国家势必要对这种特殊物品进行有效管理,这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是因为持有对象是毒品而被禁止持有,是在于这种持有行为本身是否有合法依据,合法使用并持有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而非法持有是国家禁止的,因此,是否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便成为判断持有行为正当性的依据,显然,构成犯罪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07.html
另外,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毒品,毒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本罪的特殊性在于,侵犯的客体与犯罪对象相分离,本罪是通过对毒品这一违禁品的持有行为来产生社会危害性,实现对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现实侵害。但是,也不能认为凡是持有了毒品,必然对毒品管理秩序造成侵害,而是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特别是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来判断其持有毒品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的事由或正当的依据,是否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0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0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