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审查下列影响死刑适用的证据,并查明相关事实:
- 证明是否属于上下家犯罪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的证据,查明毒品的来源、去向,上下家的贩毒数量、次数和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起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
- 证明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的证据,查明被告人是否属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是否受他人指使、雇用参与犯罪以及是否有未到案的共同犯罪人等;
- 证明涉案毒品成分和含量的鉴定意见,查明是否属于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毒品是否含量极低等;
- 证明是否存在隐匿身份人员引诱犯罪的证据,查明被告人是否受到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等;
- 证明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或者毒品犯罪经历的证据,查明被告人是否属于累犯、毒品再犯、职业毒犯、多次犯罪或者初犯、偶犯等;
- 证明被告人有无法定或者重大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证据,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及其对量刑的影响等;
- 证明关联案件处理情况的证据,查明关联案件的办理进展和处理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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