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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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4阅读模式
购毒品行为的认定司法认定标准

关于毒品犯罪的 “代购”,刑法中并无规定,而是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2000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规定,代购者代购少量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的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代购毒品数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不构成犯罪。200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2012 年 5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2015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 “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述规定来看,对代购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而为其代购的,无论是否牟利,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从中牟利或变相牟利,如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 “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五是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购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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