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代购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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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1阅读模式

代购行为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分子往往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辩称系代购毒品,自己也未获利,所提供的上家信息仅是绰号或者昵称,根本无法查证真实姓名,也就无法查明该毒品来源,进而无法认定其行为是否确为毒品代购。面对毒品犯罪分子作出的 “幽灵抗辩”,一些司法人员不注意严格审查,往往以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不予追究。

代购毒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难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 “代购” 行为本身并非刑法中的规范用语,内涵不易准确界定。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概念,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代购毒品是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其中包括帮助代购者代购。有观点认为,代购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达成毒品交易,代买人向卖毒人买入毒品,再将毒品转给买毒人的行为。还有观点认为,代购毒品行为是指代购者接受托购者的委托,为托购者购买指定的种类以及数量的毒品,并按照委托者要求的价格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26.html

2018 年 3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26.html

总的来看,当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所称的代购毒品是指行为人为吸毒者代为购买毒品的行为,内涵比较宽泛,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划分,以规范司法认定。例如,可根据代购者是否主导交易、是否牟利、托购者是否主导等不同维度进行细分,像前文所述的代购者自行主导代买、在吸毒者主导下代买、以牟利为目的代买等情形,通过明确不同情形的认定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更精准地打击毒品犯罪,避免放纵真正的贩毒行为,同时也防止不当扩大打击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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