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57.html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 “未经处理”,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5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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