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和掌握上游犯罪及其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方式等,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与犯罪意图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删除了条文中的 “明知”,但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与自洗钱入罪相衔接。对于自洗钱的上游犯罪人员,当然知道其洗钱的对象是七类犯罪所得或者是其产生的收益,不需要再强调明知。但是对于协助为上游犯罪人员洗钱的人员,“明知” 仍然是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9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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