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利用职务便利获得未公开信息相关证据
证明利用职务便利获得未公开信息,需围绕主体的职务权限、信息获取途径及信息内容等方面收集证据,具体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5.html
一是主体的任职及职权证据。重点收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公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任职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任职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基金公司经理名册、投研部门成员名册等,明确其所在部门(如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及具体职务。同时,调取基金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投资决策流程、信息保密规定、部门职责划分等文件,证明其因职务身份具备接触未公开信息的权限,例如参与投资决策会议、获取交易执行指令、查看证券持仓及资金变动数据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5.html
二是获取未公开信息的途径与方式证据。收集能够反映行为人接触未公开信息过程的材料,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讨论的会议记录、签到表、通讯群组聊天记录(如微信群、企业微信工作群中关于投资标的的讨论内容);获取交易信息的系统操作日志(如登录交易系统、持仓查询系统的记录);接收或发送包含未公开信息的邮件、备忘录、纸质文件等。若存在通过同事传递、复制文件等间接获取信息的情况,还需收集相关人员的证言及对应的物证(如 U 盘、纸质复印件),以完整还原信息获取的具体路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5.html
三是未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证据。结合《未公开信息司法解释》对未公开信息的界定,收集涉案的证券、期货投资决策文件(如投资建议书、决策委员会决议)、交易执行指令(如下单指令记录)、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报表、资金变动明细、交易动向分析报告等材料,证明行为人通过职务便利接触到的信息属于 “未公开信息” 范畴,且该信息尚未向市场公开,具备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潜在价值。同时,可通过金融机构出具的信息公开情况说明,佐证该信息在涉案时段处于未公开状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5.html
通过上述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够清晰呈现行为人利用职务赋予的权限,以符合其职责的方式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事实,为认定其行为与信息获取之间的关联性提供有力支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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