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明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行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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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行为相关证据

证明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行为,需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3.html

一是具有职务便利、掌握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与从事涉案股票交易人员之间的联络证据。这包括双方的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信息等电子通讯证据,以及见面联络的证人证言、行踪轨迹重合记录(如交通出行数据、场所出入登记等)。必要时,应调取相关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通过视频画面固定双方接触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形;同时,对通话记录进行技术分析,还原通话时长、频率等信息,以此佐证双方存在密切联系且可能传递交易相关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3.html

二是实际交易人员的交易习惯、职业经历和专业背景证据。通过收集实际交易人员过往的交易记录,分析其交易风格、决策模式和投资偏好,若其在特定时段的交易行为与以往习惯存在显著差异(如突然涉足不熟悉的股票领域、交易频率和金额异常放大等),可间接反映其可能受到外部指令影响。结合其职业经历和专业背景(如是否具备金融投资知识、有无相关从业经验),判断其独立作出该交易决策的合理性,若其能力与交易行为不匹配,进一步支持存在被明示、暗示的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3.html

三是实际交易人员与掌握未公开信息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利益分配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现金交易凭证等,若双方在交易前后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如大额转账、周期性回款等),或有明确的利益分成协议、转账备注信息等,可作为印证双方存在利益关联的关键依据,进而推定掌握未公开信息的人员通过明示、暗示方式引导交易,并从中获取利益,强化对犯罪行为的证明力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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