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 180 条第 4 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罚适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交易罪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该条第 1 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适用《刑法》第 180 条第 1 款规定的两档刑罚,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9.html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未公开信息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9.html
第 6 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9.html
第 7 条规定了 “情节特别严重” 标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9.html
除违法所得的相关认定标准外,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标准不以行为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为要件。因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的因素极为复杂,除了自身的原因外,还受大盘、政策、市场资金充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只要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完成,并且达到了规定的追诉标准,就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以其是否实际盈利或避免损失为成立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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