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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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7阅读模式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2.html

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约束金融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体系,确保未公开信息不被滥用,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2.html

本罪中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包括:(1)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2)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3)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而且该未公开信息必须是行为人因职务便利获取的。职务便利,指因职务上经办、主管、履行本职工作中产生的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那些因职务便利知悉信息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信息有合法的知情权,因此负有比其他人更加严格的保密义务和自我约束限制,具体如参与文件起草、制定、发布、传达、执行而获取信息;因审查、批准相关交易行为而获取信息等。而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相关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通过交谈获知的他人无意间泄露的未公开信息等条件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2.html

具有职务便利的人员自行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均构成本罪。无论是自己直接参与交易,还是通过指示他人交易的方式,只要其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相关联,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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