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信息范围的认定
与 “内幕信息” 不同,未公开信息在证券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概念,《刑法修正案(七)》增设该罪名后,“未公开信息” 作为一个新的刑法概念,备受关注和讨论。《未公开信息司法解释》第 1 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此外,《未公开信息司法解释》还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认定权,其第 2 条规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7.html
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既成案例主要是基金、资产管理业务领域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所涉未公开信息基本为金融从业人员因其工作职责所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方面的重要信息,如基金所投资股票的数量、价格、盈利预期、买卖时点等,之所以将其认定为未公开信息,主要是考虑代表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判断或者资金投向动态,基本上可以归纳为 “投资型未公开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7.html
对 “未公开信息” 的内涵外延存在观点分歧,但在 “未公开性” 和 “重大性” 两大特征上可以达成基本共识。所谓未公开性,是指涉案信息在行为人从事相关交易时尚未被公布;而重大性(或称价格敏感性、实质性),则是指涉案信息一旦被实施或者公布后对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价格敏感性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从证券市场对未公开信息的反应来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7.html
在根据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中所涉未公开信息进行认定时,特别是涉及投资型未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需要结合 “未公开性”“重大性” 两大特征,所认定的信息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 “投资型未公开信息” 比较,应对证券、期货市场和交易活动具有同质、等量影响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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