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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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6阅读模式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非法集资解释》列举了八种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98.html

就该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看,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归纳为两类情形:一是存在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二是存在不负责任地使用资金、致使资金不能返还的情形。相对而言,证明逃避返还资金情形的要求比较明确,只要证据收集到位,就较容易证明。但大量案件中资金去向都存在第二种情形,在认定上经常出现认识分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98.html

比如,在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方某某非法募集资金为 1 亿余元,现有证据无法查实所宣传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只能显示有 5307 万余元以公司名义购买不动产,另返还投资人本息共计 2933 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集资款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现返还集资款或者存在返还集资款的可能,而集资诈骗罪中的集资款或绝大部分集资款没有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被行为人隐匿或肆意处置,包括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维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或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造成集资款不能归还。被告人方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未将集资款用于宣传的投资项目,也未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无经营性收入的情况下肆意处置集资款 —— 用集资款购置房产、车辆后抵押、出售,支付用于非法集资的场租、销售人员佣金,用后期投资人投资款兑付前期投资人投资本息以维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数千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方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98.html

而二审法院却认为:从资金去向上看,非法集资款的主要支出为 2013 年 9 月用人民币 5307 万余元以公司名义购买不动产,另返还投资人本息共计 2933 万余元。综上,方某某吸收的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投资不动产、返还投资人,由此无法认定方某某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上述案件中争议的产生表明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判断的复杂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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