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故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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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的证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表现为单位犯罪或者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地位、职责、具体行为、参与的程度各不相同,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运作方式的主观认知度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某些实施具体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如公司的业务员、行政人员,甚至是一些中层管理人员,往往会辩解其不明知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也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对部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的审查判断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般来说,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和辩解,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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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各类会议记录、纪要、视听资料、相关工作制度、业务培训文件等,并结合其他行为人口供,证实是否参与组织、策划;
  • 审查各类合同、协议、宣传资料、视听资料,并结合证人证言,通过证实行为人参与合同签订、公开宣传、游说集资参与人等活动,从而证实是否明知合同承诺内容、资金运作模式以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
  • 收集运用以下证据进一步印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行为具有非法性,比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自己或要求下属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刻意向集资参与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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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观故意的审查判断并不要求证明所有的行为人对上述内容全部明知,特别是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中下层参与人员,明知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是保本付息、行为方式是公开的、针对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应当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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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常以不知道行为违法、没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为由进行辩解。这就需要借助客观构成要件进行推定,客观构成要件是故意的对象,根据客观构成要件评断故意,是当然之理。刑事推定是通过证明其他已知事实来推定待证事实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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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应当证明基础性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等基本情况。
  2. 其次,刑事推定并非凭空推定,在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需要运用经验法则建立逻辑联系,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金融活动从业经历、专业背景以及在同类公司任职情况、是否存在故意逃避法律等情形,推定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
  3. 最后,应当充分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对相关客观行为能够作出合理的辩解或者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不能推定主观明知。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机关的认定意见而实施相关行为的,就应当采信这一辩解。当然,行政机关的认定情况较为复杂,还需要通过审查行政认定意见与具体指控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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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过收集培训宣传资料、集资参与人关于参与集资过程的证言、投资合同等证据,从中查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等行为,可以进一步补强刑事推定的效果。2019 年《意见》明确列举若干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形:
(1)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
(2)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
(3)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
(4)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
(5)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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