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 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文件政策之中,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金池的主要特征概括较为一致,资金池一般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用于头寸管理的资金调配模式,在调配过程中具有 “时间转化、价格转化、信用转化、流动性转化” 的特征,客观上存在类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如前所述,资金池模式仍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类型,但这一犯罪模式表现形式更为复杂,需要结合资金池的运作原理确定证明对象,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其中,资金的归集过程和资金池内资金的控制使用过程是证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否的重点。
其一,资金归集过程。归集投资人资金是设立资金池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归集资金的手段不一,但核心在于通过实际控制投资人在平台开设的虚拟账户进行资金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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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利用银行账户归集资金。比如,网贷平台要求投资人在其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投资人通过银行账户充值后,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便进入该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账户,投资人在平台的虚拟账户名义上继续持有相应资金,但实际上只是一串数字而已,网贷平台公司账户无剩余资金时投资人便无从提取资金。
- 二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归集资金。在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投资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拟账户并充值,望洲集团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投资人授权其查询、冻结、划拨投资人虚拟账户内的资金,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托管账户,投资人未出借资金均被望洲集团转入托管账户后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还本付息或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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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表面上投资人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具有控制权限,但通过虚拟账户的实际运作方式、非法集资平台与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合作协议、资金在虚拟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流转过程、虚拟账户资金余额本质特征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归集资金的事实。同时,应当结合客观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操作资金的相关工作人员就资金运作的细节进行重点讯问、询问,对相关证据作进一步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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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控制使用资金过程。证明控制使用资金过程,实际上就是要证明是否存在上述资金流转无法对应的情形,需要重点收集平台资金交易规则、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实际用途等证据,并有重点地进行讯问、询问。在前述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公司将投资人匹配借款人后的剩余资金直接转移至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托管账户中,不论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款,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均统一归还到期本息。此外,在审查证据时,还可以进一步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违反约定控制使用资金,违法挪用、侵占资金等情形,进一步证明其控制资金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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