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以虚假项目名义为自己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
在变相自融模式中,网贷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实施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吸收资金均为网贷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行支配使用,并非用于其宣称的第三人融资项目。指控与证明此类犯罪,重点在于揭示编造融资项目吸收公众资金并自行支配使用的过程。 根据这一指控思路,要重点审查发布融资项目的实际主体、吸收资金流转过程、资金实际用途,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变相自融行为。在一些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掩盖变相自融事实,借用第三人(公司)信息和银行账户发布虚假融资项目,并虚构交易信息转移资金,最终将资金从第三人处转移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控制账户。对这类犯罪,仅从表层信息无法揭示犯罪,必须对项目相关主体身份和资金账户信息进行穿透。因此,对资金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的审查,不能停留在网贷平台上的项目数据和资金交易数据,需要全面收集和审查平台外资金交易数据,并结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负责项目发布、资金操作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有重点的讯问、询问获取的证据,查明实际的资金吸收者和使用者。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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