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网贷平台以虚假项目名义为自己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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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3阅读模式

网贷平台以虚假项目名义为自己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

在变相自融模式中,网贷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实施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吸收资金均为网贷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行支配使用,并非用于其宣称的第三人融资项目。指控与证明此类犯罪,重点在于揭示编造融资项目吸收公众资金并自行支配使用的过程。 根据这一指控思路,要重点审查发布融资项目的实际主体、吸收资金流转过程、资金实际用途,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变相自融行为。在一些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掩盖变相自融事实,借用第三人(公司)信息和银行账户发布虚假融资项目,并虚构交易信息转移资金,最终将资金从第三人处转移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控制账户。对这类犯罪,仅从表层信息无法揭示犯罪,必须对项目相关主体身份和资金账户信息进行穿透。因此,对资金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的审查,不能停留在网贷平台上的项目数据和资金交易数据,需要全面收集和审查平台外资金交易数据,并结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负责项目发布、资金操作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有重点的讯问、询问获取的证据,查明实际的资金吸收者和使用者。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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