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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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性的认定

持有他人信用卡,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 “非法持有”,首先要结合信用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按照行政法律规定都不具有非法性,在刑法上当然不能作为非法持有来认定,仅违反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约定的,不应认定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

关于持有他人信用卡合法性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 28 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 59 条进一步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 1000 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可见,根据上述行政规章,信用卡依法仅限本人使用,出租、转借信用卡即属非法,持有他人出租、转借的信用卡的行为即可以认定为行政法意义上的 “非法持有”。举轻以明重,非法持有当然还包括违背持卡人本人的意愿而非法取得的信用卡,比如持有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信用卡,等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7.html

在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的认定也至关重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177 条之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追诉 。这一数量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具体的量化依据。比如,若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达十张,且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及持有目的,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进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同时,对于通过购买等方式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即使信用卡本身真实,由于其获得途径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无法取得合法持有依据,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 。此外,刑法意义上的 “非法持有” 并不局限于物理接触上的实际掌控,只要能够对信用卡实现 “实际控制”,如虽未直接持有信用卡实体,但掌握了信用卡的关键信息并能实际支配其使用,也可认定为非法持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7.html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非法性时,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若行为人明知信用卡来源非法,仍予以持有,或者持有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信用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其行为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将更为显著,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持有信用卡具有合法事由,如受持卡人委托暂时保管信用卡,且未利用信用卡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则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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