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后继续持有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拾得他人多张信用卡而持有的,即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本书认为,拾得后未及时归还的行为应当给予负面评价,但不宜直接认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此类行为,应当结合其非法持有信用卡的动机、目的和实际用途判断其社会危害性,不宜一律认定为非法持有。
若拾得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意图利用信用卡进行取现、消费等诈骗活动,或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而持续持有,其行为已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财产安全构成实质威胁,社会危害性达到刑事追诉程度的,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反之,若拾得人因疏忽未及时上交或归还,主观上无非法使用或协助他人犯罪的意图,且未实际利用信用卡实施危害行为,其行为虽违反民事或行政管理规范,但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通过批评教育、责令归还等方式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6.html
此外,若拾得人在持有过程中,将信用卡交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对该用途明知或应知,则可能与实际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或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犯罪,需根据具体情节综合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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