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刑法规定的 “虚假” 身份证明包括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和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两种情形。前者主要是指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以该证件上记载的身份申领信用卡,即属于此种情形。后者主要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
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行为违背了本人的意愿。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以非法途径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使用该骗领身份证的,一般也应认定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又如,向他人收购身份证用于申领信用卡的情形,表面上系经过他人同意,但此种情形实质上与违背本人意愿具有一致性,而且申领信用卡的行为人并非身份证件上的本人,对于申领信用卡的行为人而言,仍然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的行为,同时也因欺骗行为使银行陷入了错误认识,应当认定为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4.html
需要指出的是,在金融业风控体系日益发达的当下,直接在银行柜台使用假证件办卡的漏洞已经基本被堵塞,但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展,仍然存在利用部分银行的技术漏洞,采用非法技术手段绕过人脸识别等验证系统,以虚假身份信息或他人个人信息网上申办银行卡等新型犯罪行为。比如,在田某纪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中,被告人通过软件抓包、PS 身份证等非法手段,在厦门银行手机银行 App 内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银行 Ⅱ、Ⅲ 类账户。其在注册账户过程中,先输入本人身份信息,待进行人脸识别步骤时,利用软件抓包技术将银行系统下发的人脸识别身份认证数据包进行拦截并保存。而后,在输入开卡密码步骤,将 App 返回到第一步(上传身份证照片之步骤),输入伪造的身份信息,并再次进入到人脸识别之身份验证步骤,此时,其上传此前拦截下来的包含其本人的身份信息数据包,使系统误以为要比对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其遂用本人人脸通过银行系统人脸识别比对,使得成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到银行账户。被告人田某纪利用上述方法成功注册厦门银行 Ⅱ 类账户 76 个。其将上述账户信息(包括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绑定的手机号)卖给多人使用,获利 2 万余元。又如,在黄某夫、薛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中,由黄某夫负责提供开卡技术支持,教授如何利用黑客技术和软件绕过银行系统验证,由薛某从网上购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及绑定的银行卡号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银行账户,与多人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代跳” 工作,利用华润银行、温州民商银行、金华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 App 的漏洞和使用抓包软件,修改数据,利用所购买的公民信息,开设大量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户出售获利。上述两种情形,本质上与柜面申领信用卡欺骗银行工作人员相同,应当归入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骗领信用卡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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