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次数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行为人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情形,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适用。首先,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 以上的,以犯罪数额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来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敲诈勒索次数作为酌情从重量刑情节。其次,数额未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的,以 “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出三次的次数,可根据各地区具体规定,增加相应的刑期。例如,有的地方实施细则规定:“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8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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