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 3 个月未还。此处的营利活动,是指合法的营利活动,例如将挪用来的资金从事生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投资实业、买卖彩票、股票、入股分红、存入银行取息、借贷给他人收取利息、偿还经商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挪用本单位的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等。至于行为人是否事实上获取了收益甚至亏损,不影响该营利活动的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49.html
对于行为人因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营利活动,应以行为当时作为判断标准,即使该营利活动后来被认定为非法活动,仍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营利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49.html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合法的营利活动,并不能说明挪用行为本身的合法性,相反,只要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法院在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案中指出,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 2.9 亿元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也不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为前提。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 2.9 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格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予以惩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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