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准刑的增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3)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
(4)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教育、经销、金融等领域的;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实施职务侵占的;
(6)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
(7)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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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准刑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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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积极退赃退赔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
(3)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愿意代犯罪嫌疑人赔偿经济损失的;
(4)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谅解的;
(5)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6)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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