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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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9阅读模式

与侵占罪的区分

《刑法》第 270 条规定的侵占罪,其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因此,侵占罪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实践中,盗窃罪与侵占罪因均涉及财物的非法占有,容易产生混淆。准确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财物的控制状态以及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若财物未处于他人控制之下,行为人通过受托保管、捡拾、偶然发掘等方式取得占有后据为己有,属于侵占;若财物处于他人控制之下,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方式取得占有,则属于盗窃。具体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控制” 的认定标准

这里的 “控制” 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排他性持有与支配,其判断需结合财物的性质、形态、所处地点等因素,核心在于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支配范围,而非单纯依赖主观认知。
  1. 财物未脱离原权利人控制的情形
即使原权利人暂时疏于保管,财物仍处于其实际支配范围内的,行为人秘密取得该财物的,构成盗窃。例如:
    • 甲在乙的办公室发现办公桌下掉落的信用卡,趁乙不备秘密取走,因信用卡仍处于乙的办公场所控制范围内,甲构成盗窃;
    • 丙在商店试衣时将运动包放在试衣间门旁的椅子上,丁趁丙试衣时取走包,由于包处于丙可控制的视线范围内,丁构成盗窃。
  1. 财物脱离原权利人但处于其他相关人员控制的情形
若财物虽脱离原权利人的直接控制,但处于其他相关人员(如管理人、保管人)的有效支配下,行为人窃取该财物的,仍构成盗窃。例如:
王某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遗忘在车内,随后张某乘坐该出租车时发现手机并偷偷取走。此时手机虽脱离王某控制,但处于出租车司机的管理范围内,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

二、侵占埋藏物与盗窃的区分

埋藏物作为侵占罪的对象之一,其与盗窃罪的界限需结合埋藏物的状态、取得方式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综合判断:
  1. 埋藏物的定义
这里的埋藏物并非无主物,而是 “所有人不明” 的财物,即根据发现时的客观情况,无法明确具体所有人。
  1. 关键区分标准
    • 若埋藏物处于他人(如明确的物主)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埋于他人院内、房屋下),行为人明知其归属仍发掘并秘密取走的,构成盗窃。例如:甲受雇于乙在其院内种花时,发掘出乙埋藏的钱币并偷偷带走,因钱币处于乙的控制范围内,甲构成盗窃。
    • 若行为人事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尾随、蹲点等方式有意识地寻找并窃取他人埋藏物,属于盗窃;反之,行为人无意间偶然发掘埋藏物,随后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出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综上,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核心差异在于财物的控制状态及取得方式:前者是 “秘密窃取他人控制的财物”,后者是 “将已由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场景,通过客观证据判断财物的支配关系,避免定性错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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