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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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86阅读模式

多次盗窃

对于 “多次盗窃” 中的 “次” 应该如何理解,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中有些行为人会在一个时间段内连续不停地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对于行为人的此种行为认定为 “多次盗窃” 是否恰当?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在判断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时应结合主客观因素来定夺,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因此对于 “次” 的理解,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为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的次数。“次” 是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09.html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连续盗窃” 行为不同于刑法中的连续犯。所谓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连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必须均独立成罪,即每个行为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连续盗窃” 并不要求行为人每次的盗窃行为独立构成盗窃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09.html

对于 “连续盗窃” 行为,可以从两个特点进行把握:(1)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盗窃行为之前,具有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即行为人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盗窃行为之间的连续关系有所预见并希望数次盗窃行为能够连续发生。(2)行为人各行为之间存在相对的独立性,如侵害的对象不同,但是从盗窃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分析,又具有连续性,例如行为人甲在一小时之内连续窃取了同一集市中数个不同摊位的财物。因此,行为人的 “连续盗窃” 行为在法律上应以 “一次盗窃” 看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09.html

根据《1998 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多次盗窃” 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关于此规定,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不应将 “多次盗窃” 限定为 “入户盗窃” 与 “扒窃” 两种行为模式,应当取消对多次盗窃行为类型的限制,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灵活性。相反,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是对 “多次盗窃” 的定义,只是列举了最为常见的盗窃形式,对于 “多次盗窃” 的理解,还应包括除 “入户盗窃”“扒窃” 之外的其他盗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09.html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盗窃罪罪状的重新定义实质上否认了 “多次盗窃” 仅限于 “入户盗窃” 与 “扒窃” 的说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五种类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 与 “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 属平行关系,后三种盗窃行为并不受 “多次盗窃” 规定的限制,亦即只要是这三种盗窃行为,不论是一次还是多次,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因此根据新修订刑法的规定,“多次盗窃” 从法条文义上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在没有携带任何凶器的情况下,在非 “户内” 与 “公共场合” 的其他地点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09.html

《2013 年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加大了对 “多次盗窃” 的打击力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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