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1998 年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500~2000 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根据《2013 年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1000~3000 元以上,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1 件或者 2 件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该解释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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