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一般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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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74阅读模式

关于盗窃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一般认定标准

《2013 年司法解释》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03.html

与《1998 年司法解释》相比,《2013 年司法解释》对 “数额较大” 的标准作了微幅调整,即由 500 元至 2000 元以上提高至 1000 元至 3000 元以上,同时对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主要考虑:其一,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据统计,1997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160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90 元;2012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565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917 元,分别是 1997 年的 4.76 倍和 3.79 倍。其二,近年出台的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如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诈骗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认定标准分别由原来规定的 2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上调整为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上,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其三,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设定,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当前,盗窃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入罪数额标准不宜作大幅提高。为适应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适当提高盗窃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认定标准,并拉大幅度空间,则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适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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