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根据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的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需明确 “主观故意的核心内涵”“主观目的的具体指向” 及 “实践中目的类型的多样性”,结合客观行为与证据综合认定主观心态,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观故意的核心认定:直接故意的内涵
本罪主观上仅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需同时满足 “认识因素” 与 “意志因素”,实践中需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避免混淆 “直接故意” 与 “间接故意”“过失”:
  1. 认识因素: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 “非法性”,且明知行为会导致 “他人非法出入境” 的结果,具体包括:
  • 明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知晓自己实施的拉拢、策划、运送等行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如 “知道未办理证件跨境是违法的”“清楚伪造证件用于通关会被处罚”);
  • 明知行为对象的 “偷越属性”:明确知晓被组织者是 “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或 “持虚假证件” 的人员,且知晓组织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其非法跨越国(边)境(如 “知道所带的人没有护照,要从山林小道偷偷出境”);
  • 需注意:若行为人因被欺骗而协助他人(如 “误以为是帮‘合法务工人员’接送,不知对方是偷渡者”),因缺乏 “明知” 的认识因素,可能不具备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
  1. 意志因素:行为人积极追求 “他人非法出入境” 结果的发生,而非放任或排斥该结果,具体表现为:
  • 主动实施组织行为:如积极策划跨境路线、主动拉拢他人参与、主动协调交通工具,通过一系列积极行为推动偷越计划落地;
  • 为实现目的规避风险:如 “选择深夜跨境以避开检查”“将偷渡者藏匿在货车暗格以逃避查验”,体现出对 “成功组织偷越” 结果的积极追求,而非 “听之任之” 的放任心态。
二、主观目的的具体指向:非法运送他人出入境
本罪的主观目的具有明确性,即 “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入国(边)境”,需结合 “送出” 与 “引入” 两种方向,明确目的的核心是 “非法性”,而非 “方向唯一性”:
  1. 非法 “送出” 国(边)境:指组织行为的目的是帮助他人从我国境内非法跨越国(边)境线进入境外(如 “组织中国公民从云南边境偷渡到缅甸”),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目的类型;
  1. 非法 “引入” 国(边)境:指组织行为的目的是帮助境外人员从国(边)境线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如 “组织越南籍人员从广西边境偷渡到中国”),需注意:此类目的需与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的罪名适用一致,无论 “送出” 还是 “引入”,只要符合 “非法组织” 的特征,均构成本罪;
  1. 目的认定的证据支撑:需通过客观证据佐证主观目的,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如 “我就是帮他们把人送到国外”)、被组织人陈述(如 “他说能帮我偷偷进中国打工”)、通讯记录(如 “聊天记录里明确说‘帮你偷渡到 XX 国’”),避免仅以 “方向” 模糊认定目的,需结合行为细节确认 “非法运送” 的核心指向。
三、实践中主观目的的多样性:不以营利为必要
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常伴随营利目的,但需明确:本罪的构成不以 “营利为目的” 为必要条件,主观目的可涵盖多种类型,具体包括:
  1. 营利目的(最典型)
  • 指行为人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核心目的,通过组织偷越收取 “偷渡费”“介绍费”“运送费” 等,是当前集团化犯罪的主要目的类型,具体表现为:
  • 按人头收费:如 “每人收取 1-5 万元偷渡费,组织人数越多获利越多”;
  • 按环节分成:如 “负责招募的人每介绍 1 人得 5000 元,负责运送的人每送 1 人得 3000 元”;
  • 证据认定:需结合资金流水(如 “多人向同一账户转账相同金额”)、分赃记录(如 “嫌疑人供述‘赚的钱按比例分给大家’”)、证人证言(如 “被组织人证实‘交了 2 万元偷渡费’”),确认营利目的的存在。
  1. 关联犯罪目的
  • 指行为人为实现其他犯罪目的,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作为手段,常见关联目的包括:
  • 走私目的:如 “组织人员偷渡时,让其携带毒品、走私物品跨境,以规避海关检查”;
  • 拐卖人口目的:如 “组织妇女、儿童偷渡出境,再将其拐卖到境外色情场所或强迫劳动”;
  • 诈骗目的:如 “组织人员偷渡到境外,参与电信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
  • 认定规则:此类情形下,“组织偷越” 是手段行为,“走私、拐卖、诈骗” 是目的行为,若同时构成两罪(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需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而非仅以本罪定罪。
  1. 其他非营利目的
  • 指行为人无经济获利意图,基于其他动机实施组织行为,虽实践中较少见,但仍需纳入认定范围,如:
  • 亲友帮助目的:如 “出于‘帮助亲戚逃离债务’的目的,组织其偷渡到境外”;
  • 报复或其他动机:如 “为报复他人,组织其仇人偷渡到战乱地区”;
  • 认定要点:此类目的需通过行为人供述、亲友证言、关联事件证据(如 “债务纠纷材料”“仇怨相关记录”)佐证,且需确认行为仍符合 “直接故意” 与 “非法运送目的”,避免因 “非营利” 而否定主观要件成立。
四、实践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1. 主观故意的推定规则
  • 若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可结合客观事实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如 “半年内组织 3 次以上”);
  • 为组织偷越专门伪造、购买虚假证件;
  • 采取隐蔽手段规避检查(如 “使用暗格车辆、深夜跨境”);
  • 收取明显高于正常交通费的费用(如 “从云南到缅甸正常车费 500 元,却收取 2 万元”)。
  1. “营利目的” 与 “定罪” 的关系
  • 需严格区分 “营利目的” 与 “定罪要件”:即使无营利目的(如 “帮助亲友偷渡且未收钱”),只要符合 “直接故意” 与 “非法运送目的”,仍可构成本罪;反之,即使有营利目的,若缺乏 “明知” 的认识因素(如 “被欺骗收取‘正常中介费’,不知是偷渡”),也可能不构成本罪;
  1. 关联目的的罪数衔接
  • 若组织偷越行为与其他犯罪存在 “手段 - 目的” 关联(如 “为拐卖而组织偷越”),需审查是否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若符合,需数罪并罚;若仅符合本罪(如 “组织偷越后未实施拐卖,仅收取偷渡费”),则仅以本罪定罪,避免遗漏关联犯罪或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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