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说认为,包庇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包庇罪。同时,尽管刑法条文中未明确规定行为目的,但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 作假证明包庇的” 这一表述,必然隐含 “使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制裁” 的目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是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的意志因素,不可能是放任态度,故包庇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刑法》第 310 条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 “明知是犯罪的人”,根据 “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规定,对 “明知” 的认定需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需根据案件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包庇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犯罪人的供述等信息,全面审查确认行为人是否知晓包庇对象的犯罪属性。
需特别注意:行为人若将被包庇者所犯之罪 “误认为其他犯罪”(如将包庇对象的盗窃罪误认为诈骗罪),不影响《刑法》第 310 条第 1 款 “明知” 的认定 —— 只要行为人知晓包庇对象是 “犯罪的人”,即便对具体罪名存在认知偏差,仍符合 “明知” 的要求。
当前通说认为,包庇罪中的 “明知” 既包括确定性认知(行为人清楚知道包庇对象是犯罪的人),也包括可能性认知(行为人认识到包庇对象 “可能是” 犯罪的人),理由如下:
刑事犯罪的证明本是逐步推进的过程,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初期尚无法完全明确犯罪事实,若要求行为人实施包庇行为时 “必须明确知道对象系犯罪的人”,会过度提高 “明知” 的认定标准,不当缩小包庇罪的适用范围,导致部分具有放任心态、明知对象可能犯罪仍提供包庇的行为逃脱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6.html
需严格区分 “认知程度偏差” 与 “事实认识错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6.html
- 若行为人将 “非犯罪人误认为犯罪人”,或 “将犯罪人误认为非犯罪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此时行为人对 “包庇对象是否为犯罪的人” 存在根本性认知错误,不符合 “明知” 的前提,不构成包庇罪;
- 若行为人仅对 “对象所犯罪行的具体类型” 存在认知偏差(如误认盗窃罪为诈骗罪),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 “明知” 的认定。
对 “明知” 的判断,应采用 “一般人标准”,即结合客观情况,从 “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普通人” 视角出发,综合以下因素查明行为人实施包庇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6.html
- 行为人自身条件:年龄、知识水平、社会阅历(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法律从业者与普通民众的认知能力存在差异,需区别判断);
- 行为人与包庇对象的关系:是否为亲属、同事、朋友(如近亲属对彼此行为的了解程度更高,更易知晓犯罪事实);
- 行为时的客观情境: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深夜帮助转移财物)、地点(如隐蔽的废弃仓库)、方式(如现金交易且不登记身份),以及一般人基于经验对该情境的判断(如普通人在深夜接收无合法凭证的贵重物品,应意识到来源可能不合法)。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6.html
简言之,“明知” 的判断需避免 “主观臆断”,需通过客观事实反推主观认知,确保符合 “主客观相统一” 的刑法原则。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6.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