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必须具有 “谋取非法利益” 的犯罪目的,具体可从以下维度理解:
-
主观意志状态:仅限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行为会侵犯国家机关威信及正常管理活动,仍积极追求该行为发生,并意图通过该行为实现 “谋取非法利益” 的目标,不存在过失构成本罪的情形。例如,行为人明确知晓自己并非警察,却刻意伪造警服、警官证冒充警察,即属于主观故意。
-
犯罪目的核心:谋取非法利益
此处的 “非法利益” 范围不限于物质利益,还包括各类非物质利益,具体涵盖: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54.html
- 物质利益:如骗取现金、转账、房产、车辆等财物,或获取免费消费、优先办事等财产性便利;
- 非物质利益:如骗取职务待遇(如冒充官员获取虚假晋升机会)、荣誉称号(如伪造表彰文件骗取 “先进个人” 称号)、他人信任(如冒充公务员骗取婚恋对象好感)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54.html
需特别注意两种排除情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54.html
- 若行为人主观上无 “谋取非法利益” 的目的(如仅出于虚荣心,在社交中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借此获取任何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 若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目的是辅助实施其他犯罪(如抢劫时冒充警察恐吓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强奸时冒充官员欺骗被害人放松警惕),此时 “冒充” 仅为其他犯罪的手段,主观故意核心指向抢劫、强奸等犯罪,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定罪处罚,而非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