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对象范围的 “犯罪的人” 如何把握

作为本罪对象范围的 “犯罪的人” 如何把握

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 “客观上看犯罪的嫌疑浓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①
  • 第二种观点认为,“包庇的是真正的犯罪人,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的人,包括犯罪之后潜逃的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人或未被缉拿归案的犯罪分子,已被拘留、逮捕、判刑越狱的犯罪分子”。②
  •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 除了包括真正的犯罪分子,还包括事后被司法机关排除嫌疑的犯罪嫌疑人、被确认无罪的刑事被告人。③
  • 第四种观点认为,只要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列为立案侦查对象的就属于 “犯罪的人”。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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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目前刑法学界对于 “犯罪的人” 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基本已达成共识,但是在具体分析时,张明楷教授提出对于本条中的 “犯罪的人” 要从普通用语上理解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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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犯罪的人” 应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而不能从 “无罪推定” 的角度作出解释,易言之,虽然包括严格意义上的 “罪犯”,但不是仅指已经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
  2. 其次,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即使事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也属于 “犯罪的人”。但如果是嫌疑人确实无罪,行为人为了使嫌疑人免受错误拘捕等而窝藏或者包庇的,不宜以本罪论处。
  3. 再次,即使暂时没有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将要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的人,同样属于 “犯罪的人”。
  4. 最后,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原则上属于 “犯罪的人”。但联系本罪的法益考虑,如果是行为人已确定、案件事实清楚,公安、司法机关不可能展开刑事侦查与司法活动的,对这类 “犯罪的人” 实施所谓窝藏、包庇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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