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陈述有时候会出现前后变化。对此,要区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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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之前曾因受到威胁等客观原因作虚假陈述,在开庭前又作出真实陈述,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系出于故意陷害他人作虚假陈述,之后又作出真实陈述,可根据其具体情节,考虑是否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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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之前作出了真实陈述,之后受利益驱动、感情影响等因素,作出所涉原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犯罪或者罪轻的虚假陈述,帮助其脱罪,且通过其他证据能够查明事实真相、证实其虚假陈述,则可认定为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