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程序的定罪量刑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程序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35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