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木马等程序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案件相对比较常见,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技术手段不明显,或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案例。以案释理,如:
- 卫梦龙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卫梦龙曾于 2012 年至 2014 年在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工作,被告人龚旭供职于该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两人原系同事;被告人薛东东系卫梦龙商业合作伙伴。因工作需要,龚旭拥有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Token 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具有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但该大型网络公司禁止员工私自在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看、下载非工作范围内的电子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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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至 9 月,经事先合谋,龚旭向卫梦龙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账号、密码、Token 令牌。卫梦龙利用龚旭提供的账号、密码、Token 令牌,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后卫梦龙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由薛东东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 3.7 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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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本案被告人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观目的系超越授权范围获取数据,虽然被告人采取了相对温和的手段,但符合 “超越被害公司授权范围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的行为本质,因此认定为 “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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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乙、陈某甲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经过事先商量,先在 “集结号” 网络棋牌游戏平台中查询到被害人陈某丁的手机号码 187××××0555,再通过周某(另案处理)查询到该手机号码登记的身份信息,而后用陈某乙的头像和陈某丁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在临海市伪造了一张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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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来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移动营业厅,利用该临时身份证补办了被害人陈某丁的手机卡;后通过该手机号码拨打 “集结号” 网络棋牌游戏平台客服电话,盗取了被害人陈某丁在该游戏平台中昵称为 “东阳银库” 的游戏账号。随后,二被告人先将该账号内的 1 亿游戏币变卖给其他银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 3800 元;被告人陈某甲准备交易其余 4 亿多游戏币时,该游戏账号被重新冻结。之后,该游戏账号又被被告人陈某乙盗取,账号内的 6 亿游戏币被变卖,被告人陈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 22640 元。法院认为,“补办手机卡后致电客服解限” 属于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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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敏官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5 年 10 月,被告人曹敏官伙同他人通过收集苏州阿仕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的身份信息、伪造龚某身份证、伪造龚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在中国万网网站上采用申诉的方式非法获取密码,擅自将龚某在万网注册的域名XXX所绑定的手机号、邮箱及密码进行修改,控制该域名账户,并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以人民币 600000 元的价格出售该域名从中获利。法院认为,“在网站上申诉非法获取密码” 系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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