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情节严重” 认定的第 1 项、第 2 项均聚焦在 “身份认证信息”,有观点认为本罪获取的数据应当局限在身份认证信息。但是,实务中已经出现大量判例,认为数据不局限在身份认证信息,还包括订单数据、流量数据、虚拟货币、视频数据等。以案释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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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7 年 11 月 25 日凌晨,被害人常某邀请被告人冯国仕通过 QQ 远程方式帮其操作 “阿希币” 钱包与空投项目。“阿希币” 钱包密码是系统随机分配的、毫无关联的十二个英文单词加空格组成,常某将 “阿希币” 钱包密码存放在电脑桌面文档。在冯国仕远程操作期间,常某多次打开密码文档;在常某关闭电脑后不久,冯国仕将常某钱包中的 54868 个 “阿希币” 分批次转走后变卖,为常某造成经济损失 37555.70 元。法院认为,涉案的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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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明强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张洪禹、侯明强等经共谋,于 2016 年至 2017 年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明强指使被告人郭辉破解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 “tt-spider” 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2 万元。经鉴定,“tt-spider” 文件中包含通过头条号视频列表、分类视频列表、相关视频及评论 3 个接口对今日头条服务器进行数据抓取,并将结果存入数据库中的逻辑;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伪造 device-id 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使用伪造 UA 及 IP 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法院认为,被告人等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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