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 “身份证件” 范围的认定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 “身份证件” 范围的认定

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里,对 “身份证件” 范围的精准界定至关重要。居民身份证与护照,无疑是专门用以证明身份的典型证件,而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同样具备证明身份的功能。在社会生活及各类管理活动中,它们被广泛应用,其证明效力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四类证件之所以备受社会认可,是因为它们拥有一些共通属性。

 

权威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这些证件均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统一制作并发放。统一性也十分显著,它们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以具有唯一性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信息,同时附有照片等关键身份识别信息,具备很强的可识别性。此外,持证人范围广泛,发放数量庞大,拥有良好的应用基础。基于此,在实践中,对于 “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范围,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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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非由统一权威机关制发,且不能在社会上广泛使用的证件,不属于本罪所保护的对象范畴。例如,各机关、单位、社区等为保障安全或便于管理而制作的门禁卡、用餐卡、停车证等,即便这些证件记载了使用者的身份信息,也不能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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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若存在其他证件,在权威性、统一性、广泛性等方面与法律明确列举的四类证件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确实应当将其作为 “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则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握证件范围,并不意味着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这四类证件之外的其他证件的行为,无法依法进行处理。实际上,其中多数行为可依据《刑法》第 280 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些行为,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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