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主体要件” ,即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核心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年龄条件:行为人需年满 16 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本罪主体的最低年龄门槛。
- 能力条件:行为人需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排除精神病人、严重智力障碍者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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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即使是具有特定身份或职务便利的人员,若实施相关行为,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且需结合其职责进一步认定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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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负责身份证制作的人员),若超越职务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制作证件(如未经审批制作虚假信息的身份证、超额制作证件),不属于 “合法履职”,而可能被认定为 “伪造身份证件”,仍需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 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出入境管理部门人员、社保机构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买卖其职权范围内管理的真实身份证件(如护照、社会保障卡),同样符合本罪主体要件,且可能因 “利用职务便利” 成为量刑时的酌定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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