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关于民用机动车号牌是否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的问题

民用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从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看,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理由如下: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21.html

  • 刑法规定角度:刑法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 281 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将警用车辆号牌归属于警察专用标志,属于警用装备的范围。如果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证件,那么非法买卖警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认定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这会导致刑法适用的混乱。
  • 刑罚处罚角度:如果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那么非法买卖的机动车号牌如果分别属于人民警察车辆号牌、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普通机动车号牌,同样一个行为就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非法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根据刑法第 280 条第 1 款的规定,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对于前两者,根据刑法第 281 条、第 375 条第 2 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分别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证件,将使对非法买卖普通机动车号牌的刑罚处罚重于对非法买卖人民警察、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刑罚处罚,这显失公平,也有悖立法本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2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2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42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