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复印件的行为定性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复印件的行为定性

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肯定观点认为,复印件是原件的再现,能有力地证明原件的真实性、客观性,故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否定观点认为,从限制扩张解释的角度,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限定为公文、证件的原件。


我们认为,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复印件的行为,应作限制扩张解释,不宜将其与伪造、变造原件的行为完全等同,该行为不应构成本罪。主要理由在于:复印件的证明力次于原件,伪造、变造复印件的难度较低,且在仅要求出示复印件的场合,相关事务的重要性程度通常不高,因此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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