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指的印章是指印形,即实体图章,但印章通常会通过一定形式外化以起到其证明作用,这就有印影的概念,即图章通过一定载体所呈现的图像,如加盖在证件、公文上的印章以及不具实体形态的电子图章、签章等。将印章视为印形与印影的观点已日益为多数学者所认可,我们认为应将印影纳入本罪的行为对象。具体理由是:
第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印影并没有超出印章的内涵与外延,普通民众对印章的认知通常也包括有形图章与各类载体上出现的印章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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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无纸化办公的推行,伪造、变造印章的手段日益多样化,电子图章、电子签章等各种非实体的印章形式也不断涌现,并日益广泛应用于国家公务之中。如果将印章仅限定为有形图章,一些通过电脑复制、粘贴手段进行伪造、变造或伪造、变造电子图章等行为将难以有效防范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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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而实践中已出现伪造、变造这类单位的相关文证的行为,有些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典型的如伪造大学文凭。这类行为通常用伪造单位印影的方法进行,如将本罪的行为对象之印章视为印形与印影,就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罚伪造文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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