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此罪与彼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一般依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后续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的其他犯罪中,伪造、变造、买卖行为通常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采取的手段行为,与后续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例如,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而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以获取他人信任,此时伪造公文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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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提到的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是为了实现窃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伪造行为与盗窃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最终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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