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公文、证件、印章的内容直接关系犯罪对象的定性(是否属于国家机关 / 公司企业等范畴),数量则影响犯罪情节轻重(如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审查需以 “实物为基础、电子证据为补充、言词证据为印证”,确保内容真实可辨、数量统计准确,具体要点如下:
- 审查未销售的实物证据
重点核查扣押在案的假章假证假公文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参照仿制的真实公文、证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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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成品,需逐一核对其内容(如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文号、内容表述;证件的持证人信息、核发机关、有效期;印章的文字内容、图案样式),确认是否模仿真实机关或单位的文书 / 印章特征,避免因内容模糊(如文字残缺、印章图案不清)导致定性争议;
- 对半成品(如未刻完的印章坯料、未打印完整的证件模板),需结合制假工具(如刻章机、打印机)、原材料(如空白证件纸张、印泥),判断其拟制作的文书 / 印章类型,辅助认定犯罪预备行为;
- 对真实公文、证件、印章,需核实其来源(如是否为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确认是否作为制假的 “样本” 使用,关联制假行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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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已销售的间接实物与电子证据
针对已销售、无法直接扣押实物的情况,需从制假环节留存的痕迹中提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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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制假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如废弃的印章雕刻碎屑、打印错误的证件纸张),通过残留的文字、图案,还原假文书 / 印章的内容特征(如废品上残留的 “某县人民政府” 字样,可佐证拟制印章的机关属性);
- 从制假设备(如电脑、U 盘、刻章机)中调取电子证据,如存储的假证件模板文件(Word/PDF 格式)、印章设计图(PS 文件)、打印 / 雕刻操作记录等,通过技术恢复或查看文件属性,确认假文书 / 印章的内容细节(如模板中的固定发文机关、证件格式)及制作数量(如打印记录中 “某类证件” 的打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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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购买使用者处的关联证据
从购买使用者(如用假证求职的人员、用假章签订合同的企业)处调取证据,反向印证涉案文书 / 印章的内容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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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购买使用者持有的假公文、证件、印章实物,直接核对其内容(如假学历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专业、毕业时间),并与制假者处提取的模板、废品进行比对,确认是否为同一批次制售的物品;
- 若实物已灭失(如假证件被销毁),需收集购买使用者留存的照片、扫描件等,结合其陈述确认文书 / 印章的核心内容(如 “假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是 XX 有限公司”),避免因实物缺失导致内容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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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快递记录中的数量证据
对通过快递寄送的假章假证假公文,需梳理快递单证、物流系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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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快递面单上的 “内件品名”(如是否标注 “文件”“印章”)、重量、数量标注(如 “1 件”“3 本”),结合快递企业的系统数据(如收件时间、寄件人 / 收件人信息),统计某一时间段内的寄送次数及单次可能的物品数量;
- 对未标注数量的快递记录,可结合买卖双方供述(如 “每次寄 2 本假证”)、快递重量(如某批次快递重量与已知 2 本假证重量一致)交叉印证,避免仅凭快递次数高估或低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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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通讯设备中的电子数据
从制售人员、购买人员的手机、电脑等设备中提取电子数据,补充内容与数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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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聊天记录(如微信、QQ 对话),提取双方关于 “定制内容” 的沟通(如 “要刻‘某局财务专用章’,内容要和真章一样”)、“交易数量” 的约定(如 “这次要 5 个假印章、10 本假学历”),直接固定核心事实;
- 调取设备中存储的交易清单、账本表格(如 Excel 中的 “制假台账”,记录 “日期、物品类型、数量、买家”),或转账备注(如 “5 本证货款”),作为数量统计的客观依据;
- 对删除的电子数据,需通过专业技术恢复(如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电脑回收站文件),确保不遗漏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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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言词证据的印证作用
结合制售人员、购买使用者、证人的供述或证言,对内容与数量进行交叉验证:
- 要求供述 / 证言明确具体内容(如 “假公文是某区住建局的《建筑工程许可》,上面有局长签字栏和公章图案”)、准确数量(如 “总共卖给张某 3 次,第一次 2 本假身份证,第二次 1 个假公章”),避免模糊表述(如 “卖过几次假证”“大概十几个”);
- 对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如制售者称 “卖了 5 本”,购买者称 “只买了 3 本”),需结合快递记录、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中 “已发 3 本,剩余 2 本下次寄”)、资金流水(如 “5 本证总价 1500 元” 对应 “3 本证总价 900 元”)进一步核实,优先采信有客观证据支撑的表述。
- 审查鉴定意见与书面证明
通过专业鉴定或官方证明,确认涉案文书 / 印章的性质及内容真实性:
-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实物进行鉴定(如印章真伪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明确 “送检的‘某县市场监管局印章’与真实印章样式不符,系伪造”“送检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发证机关公章为虚假”;
- 对无法通过鉴定确认的(如公文内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可函请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如某住建局出具《证明》,“本局未核发过编号为 XXX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内容与本局制式不符”),作为定性的权威依据;
- 审查鉴定意见或书面证明的形式合法性(如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字),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