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公文、证件、印章的交易金额,是认定犯罪情节(如 “情节严重”)、划分共同犯罪人责任、确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核心依据,审查需围绕 “金额真实性 - 资金关联性 - 分利合理性” 展开,具体要点如下:
- 审查交易单价、数量及总价的言词证据
重点核实买卖双方的供述、相关证人(如二道贩子、中间介绍人)的证言,确认交易金额的基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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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明确每类假公文、证件、印章的交易单价(如伪造某国家机关印章单价、虚假学历证书单价)、交易次数及每次交易数量,避免因供述模糊(如 “大概卖了几次”“记不清多少钱”)导致金额认定偏差;
- 对言词证据中存在矛盾的部分(如卖方称 “总价 5000 元”,买方称 “只付了 3000 元”),需结合其他证据(如资金流水、聊天记录)交叉印证,排除供述不实或记忆偏差的影响;
- 若存在 “打包交易”(如同时购买假印章、假公文),需明确各类物品在总金额中的占比,为后续区分不同犯罪行为的金额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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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资金结算的客观证据
以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现金收条等客观凭证为核心,锁定交易资金的流转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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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电子支付记录(微信 / 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需审查转账时间、转账金额、转账备注(如是否存在 “办章款”“证件费” 等关联备注)、交易双方账户信息,确认资金往来与涉案交易的直接关联性,排除日常借贷、合法交易等无关资金;
- 若存在现金交易,需结合买卖双方供述、证人证言(如在场人员证言)、交易现场监控录像等,佐证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金额,避免仅以言词证据认定现金交易金额;
- 对上下游资金往来(如卖方与原材料供应商、买方与实际使用方),需梳理资金流向链条,确认是否存在 “多环节加价”(如上游制假者以 100 元 / 个售予二道贩子,二道贩子以 300 元 / 个售予买方),完整还原交易金额的层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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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利资金流转证据
针对共同犯罪中 “出资、制假、销售、介绍” 等不同角色的分利行为,需通过资金流转证据明确各成员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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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如制假者向销售者转账 “分成款”、主犯向从犯转账 “工资”),结合供述确认分利比例、分利时间与涉案交易的对应关系(如某次大额交易后次日即发生分利转账);
- 若存在 “统一收款后再分利” 的情况(如由某一成员负责收取全部交易款,再向其他成员转账),需审查该成员的账户流水,区分 “待分利资金” 与个人资金,避免将无关资金计入分利金额;
- 对以实物抵扣分利(如以制假设备、原材料抵扣部分分成)的情况,需结合供述、物品采购记录、资产评估意见等,确认实物的价值,将其纳入分利金额的整体认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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