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与一般遗弃行为

“情节恶劣” 的遗弃行为与一般遗弃行为主要区别在于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具体如下:

 

  • “情节恶劣” 的遗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情节恶劣” 的遗弃行为常见情形包括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例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长期独自留在家里,不提供食物和医疗照顾,导致老人身体严重受损,这种行为就属于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般遗弃行为:一般遗弃行为通常是指情节较轻,未达到 “情节恶劣” 程度的遗弃行为。比如,偶尔一次没有给老人提供生活费,但老人有其他生活来源,未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或身体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就属于一般遗弃行为。一般遗弃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是违法和不道德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处分,还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5 条的规定,对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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