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需围绕 “证明行为人主观动机” 与 “证明主观故意” 展开,具体证据材料及审查方向如下:
- 证明行为人重婚动机的证据材料
需收集能反映行为人实施重婚行为动因的证据,常见动机及对应证据类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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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动机为喜新厌旧、玩弄女性、贪图享乐,或受三妻四妾封建思想影响,或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
- 如动机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逃荒他乡后重婚,或因受虐待逃婚后重婚,或因被拐卖而再婚;
- 如动机为因音讯不通、重大事故误认为配偶已死亡而再婚。
上述动机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言词证据(如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如记录行为人相关言论的录音、视频)、书证(如反映行为人生活困境的证明文件、与他人沟通婚姻意愿的书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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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行为人主观直接故意的证据
需从 “明知” 与 “希望结果发生” 两方面收集证据,同时关注可能的出罪证据:
(1)证明行为人 “明知” 的证据:需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结婚),主要以言词证据为主(如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知晓自身或对方的婚姻状况)。
(2)证明行为人 “直接故意” 的证据:需证明行为人希望重婚结果发生(即积极追求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同样以言词证据为核心(如行为人供述中承认主动追求二次婚姻,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主动筹备结婚事宜等)。
(3)出罪证据:需关注可能排除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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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配偶者基于合理依据误认为配偶已死亡而再婚,需收集证明 “合理依据” 的证据,如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确有理由相信配偶死亡)、书证(如配偶的死亡证明、失踪宣告文书)、视听资料(如事故现场录像、相关部门通报配偶死亡的记录);
- 如无配偶者因受有配偶者欺骗、误认为对方无配偶而结婚,需收集证明 “受欺骗” 的证据,如书证(有配偶者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书)、视听资料(双方的即时通讯记录,如短信、微信、邮件、通话录音,证实有配偶者隐瞒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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