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中对物证、书证的审查

对物证、书证的审查

在重婚罪案件中,对物证、书证的审查需围绕 “确认婚姻关系合法性”“认定二次婚姻性质” 展开,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1. 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结婚证。被害人和行为人在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书面依据,也是认定行为人第二次婚姻为非法婚姻的前提,需确认该结婚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如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印章是否清晰、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对于行为人存在领取结婚证的二次法律婚姻的情况,需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民政机构,查询二次婚姻双方的婚姻登记档案,核实登记时间、登记信息是否与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一致,确认二次婚姻登记的实际情况。
  3. 针对二次婚姻的结婚证,需着重审查其是否系伪造。可通过比对民政部门登记档案、核验结婚证编号及印章样式、咨询民政部门专业人员等方式,判断结婚证的真伪,排除通过伪造证件虚构婚姻关系或掩盖重婚事实的情形。
  4. 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形,需着重审查以下书证材料:
    • 怀孕、流产、引产、生育手术相关的医疗文书,查看是否有行为人以 “家属” 身份签字的记录;
    • 居委会、村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孩子出生医院的出生证明、信息登记文件,确认是否存在将双方登记为 “夫妻”“父母” 的记录;
    • 重婚一方曾自愿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审查其中是否提及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内容;
    • 反映双方共同起居的书证材料,如酒店开房记录、共同出行的车票、机票、住宿票据等,佐证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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