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强迫劳动罪的主体要件,需区分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明确不同主体的认定标准,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自然人成为强迫劳动罪的犯罪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条件,审查时需重点核实相关证据:
- 年龄条件:确认行为人是否年满 16 周岁,需调取行为人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身份材料,若行为人年龄存疑(如无明确身份信息),需通过骨龄鉴定等专业手段确认年龄,确保符合刑事责任年龄要求;
- 能力条件: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需结合行为人精神状态、认知能力等证据(如病历资料、精神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判断其是否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排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并非所有以 “单位” 名义实施的行为均构成单位犯罪,需结合单位性质、设立合法性、独立性等特征具体审查,不同类型单位的认定标准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该规定明确 “依法设立” 是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前提。若单位系未经合法登记、擅自成立的组织(如非法黑作坊、无营业执照的用工组织),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仅能按自然人共同犯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查时需调取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材料,确认其设立程序的合法性。
对于依法登记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独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 1 条精神,此类单位因缺乏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相关行为需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审查时需核查单位的工商登记类型、组织形式证明(如合伙协议、独资企业登记证书),确认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单位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内设机构(如部门、车间)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 “相对独立性”: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如独立核算的财务账户、自有资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如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签订合同),则可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若缺乏独立性(如无独立财产、完全依附于总公司或上级单位),则需以设立该机构的总公司或上级单位为单位犯罪主体,或按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审查时需调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核算制度、业务授权文件等,确认其独立性程度。
根据《公司法》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审查时需区分两种情形:
- 若子公司自主实施强迫劳动罪,仅需追究子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无需牵连母公司;
- 若母公司通过命令、指示、控制等方式,要求子公司实施强迫劳动罪,则母公司与子公司构成单位共同犯罪,需分别追究双方的单位刑事责任。审查时需调取母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管理权限文件、指令传达记录(如会议纪要、邮件)等,确认双方的关联及责任划分。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95 条第 1 款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从形式上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属于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但结合《公司法》第 193 条要求(“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需具备独立运营的资金与负责人,实质上具有类似子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强迫劳动罪时,无需跨国追究其所属外国公司的刑事责任,可直接将该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责任。审查时需调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文件、资金拨付证明、负责人登记信息等,确认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及独立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