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对债务是否确实存在及所索取的债务是否合理的证据的审查

对债务是否确实存在及所索取的债务是否合理的证据的审查

索债型非法拘禁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往往与绑架、抢劫犯罪具有相同的客观行为表现。由于各罪的入罪标准不尽相同,准确界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区别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无可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1)除双方言词证据外,还应审查是否存在能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借条、欠条、资金往来凭证等客观性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16.html

(2)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索取的钱财与实际债权是否一致。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因为各种原因索取的钱财可能高于债务本身,审查时要判断犯罪嫌疑人多索取的数额是否有正当理由或其他合理性,以综合确定案件实质为索债,还是在索债之外另有勒索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16.html

(3)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对是否存在债务或债务的具体数额说法不一,真实债权债务难以查明;或者犯罪嫌疑人对债权存在认识错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应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基于何种主观心态:若是在索要债务的主观认识下实施拘禁行为,则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性质为非法拘禁;反之,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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