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犯罪通常隐蔽性较强,儿童没有性的自我认知和保护意识,尚不能理解这种带有性意义的行为方式,又受限于认知和语言表达能力,难以发现被猥亵;即使发现之后也不懂保存相关证据,且较难向家长等表达清楚。因此这类案件的证据往往 “先天不足”,是公认的取证难。一方面难于取得直接的客观物证,基本上靠言词证据定案;另一方面难以取得准确、完整的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因为年幼,往往说不清楚被猥亵的时间、地点、次数、具体侵害方式等情况,再加之行为人心存侥幸拒不供认,加剧了取证难度。需要注意的是,猥亵儿童关涉性隐私,一般人常理上都羞于启齿,一旦开口,特别是熟人作案的猥亵儿童案件,被侵害儿童的亲属恶意诬告陷害的情况较少发生,其证言一般更具有采信力,这也是此类案件证据审查和定案的独特之处。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考量以下方面: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对于猥亵经过的陈述要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只要被害人所述的经过是其认知和表达水平的体现,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即使陈述不太完整、过程有所反复、细节方面有所差异,也应当作为言词证据使用。一般来说,受害儿童只要能说出来是谁做的、在哪里做的、大概的时间、大概的手段就够了。不能要求受害儿童像成年人一样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完完整整表述出来,那样反而不可信。
猥亵儿童案件要善于抓住主要证据,如果行为人供认犯罪,证据之间在 “存在猥亵事实” 这一主要事实方面能够相互印证,行为人和被害人即使对猥亵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具体细节不能一一对应,也不影响对整体犯罪事实的认定。
基于常理分析,被害人的亲属通常不会愿意以牺牲儿童的名誉甚至是人生为代价,作虚假的控告。当然为防止特殊情况,还是应当分析被害方与被告方的关系、有无其他矛盾等背景情况,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在被害人陈述和行为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扩大间接证据的收集范围,通过间接证据的综合审查,积极组织指控链条。如果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能起到补强作用,符合一般社会认知,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即使行为人不认罪,也不影响对猥亵犯罪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