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常见证据审查

猥亵儿童罪常见证据审查

猥亵儿童犯罪通常隐蔽性较强,儿童没有性的自我认知和保护意识,尚不能理解这种带有性意义的行为方式,又受限于认知和语言表达能力,难以发现被猥亵;即使发现之后也不懂保存相关证据,且较难向家长等表达清楚。因此这类案件的证据往往 “先天不足”,是公认的取证难。一方面难于取得直接的客观物证,基本上靠言词证据定案;另一方面难以取得准确、完整的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因为年幼,往往说不清楚被猥亵的时间、地点、次数、具体侵害方式等情况,再加之行为人心存侥幸拒不供认,加剧了取证难度。需要注意的是,猥亵儿童关涉性隐私,一般人常理上都羞于启齿,一旦开口,特别是熟人作案的猥亵儿童案件,被侵害儿童的亲属恶意诬告陷害的情况较少发生,其证言一般更具有采信力,这也是此类案件证据审查和定案的独特之处。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考量以下方面:

(一)注重考察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对于猥亵经过的陈述要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只要被害人所述的经过是其认知和表达水平的体现,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即使陈述不太完整、过程有所反复、细节方面有所差异,也应当作为言词证据使用。一般来说,受害儿童只要能说出来是谁做的、在哪里做的、大概的时间、大概的手段就够了。不能要求受害儿童像成年人一样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完完整整表述出来,那样反而不可信。

(二)注意分析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关系

猥亵儿童案件要善于抓住主要证据,如果行为人供认犯罪,证据之间在 “存在猥亵事实” 这一主要事实方面能够相互印证,行为人和被害人即使对猥亵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具体细节不能一一对应,也不影响对整体犯罪事实的认定。

(三)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否定证人证言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的理由

基于常理分析,被害人的亲属通常不会愿意以牺牲儿童的名誉甚至是人生为代价,作虚假的控告。当然为防止特殊情况,还是应当分析被害方与被告方的关系、有无其他矛盾等背景情况,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四)发挥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

在被害人陈述和行为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扩大间接证据的收集范围,通过间接证据的综合审查,积极组织指控链条。如果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能起到补强作用,符合一般社会认知,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即使行为人不认罪,也不影响对猥亵犯罪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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